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民初字第2648号
原告李显元,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苟勇,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正如,男,汉族。
被告四川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开云,董事长。
被告四川省欣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仲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腾交,通江县广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显元与被告胡正如、四川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欣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显元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显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53元,减半收取为14576.5元,由原告李显元负担。
审 判 长 郭 鹏
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
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
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潘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