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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显元与被告胡正如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6-11-04  人气指数:323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民初字第2648号

原告李显元,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苟勇,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正如,男,汉族。

被告四川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开云,董事长。

被告四川省欣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仲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腾交,通江县广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显元与被告胡正如、四川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欣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显元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显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53元,减半收取为14576.5元,由原告李显元负担。

 

 

 

            审  判  长   郭  鹏

            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

            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

            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潘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