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通民初字第2071号
原告席华可,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明军,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江现代医院。
法定代表人樊华琼,院长。
委托代理人伏大文,通江县诺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受理原告席华可与被告通江现代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以已与被告通江现代医院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通江现代医院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席华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席华可撤回对被告通江现代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原告席华可承担。
审 判 长 郭 鹏
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
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
二O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潘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