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通民初字第2361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
被告顾某某,男,汉族。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
原告王某与被告顾某某、周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顾某某、周某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顾某某、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 判 长 黄海波
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
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