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通民初字第2866号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显军,通江县民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
被告龚某,女,汉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公司。
负责人陈光兴,经理。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龚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某某、龚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龚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3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黄海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