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通民初字第2466号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四川省通江县人。
委托代理人彭波,四川竞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战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黎明,总经理。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四川省战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代理人彭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四川省战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黎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我于2013年5月30日与被告四川省战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被告聘用原告为食品生产技术总监,月薪10000元,入职28个月,被告仅支付原告3个月工资,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不予支付。请求判令被告四川省战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支付下欠工资2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0元。
被告四川省战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30日,原告杨某某(乙方)与被告四川省战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被告聘用原告为食品生产技术总监,合同约定聘用期限三年,年薪120000元,同时约定甲方未按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超过两个月(60天)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合同同时约定一方违约,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50000元。2014年8月,被告四川省战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杨某某支付了2014年6、7、8月工资共计30000元。原告杨某某在被告四川省战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工作至2015年9月底后自动离职,2013年—2014年5月、2014年9月—2015年9月,被告四川省战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支付工资。2015年9月24日,原告杨某某向通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通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不予受理,原告杨某某遂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四川省战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支付下欠工资2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0元。
同时查明:被告四川省战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原执行董事蔺站成于2014年5月19日病逝。冯黎明系蔺站成之妻,同时系四川省战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四川省战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聘用合同时已超过六十周岁,超过国家现行规定法定退休年龄,但被告四川省战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杨某某签订的《聘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原被告均应按合同履行约定义务,被告四川省战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工资,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应当承担支付下欠劳动报酬和违约金的民事责任,原告杨某某请求被告四川省战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支付下欠工资并支付违约金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四川省战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下欠原告杨某某劳动报酬2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0元。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四川省战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海波
审 判 员 朱方云
审 判 员 唐建中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