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通民初字第1365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四川省通江县人。
委托代理人李光伟,通江县铁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战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黎明,总经理。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四川省战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四川省战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黎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于2012年8月1日与被告四川省战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姚家坝新园区扩建工程合同,当天进场施工,工程于2012年12月27日完工,经结算,被告欠我工程款988526.30元、代扣质保金84428.05元。后经多次催收,被告四川省战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仅支付100000元,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972954.35元。
被告四川省战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四川省战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姚家坝新园区扩建工程合同,当日原告张某某即进场施工,工程于2012年12月27日完工,经结算:工程总造价168856.02元,张某某借款576800元,未付工程款1111761.02元,代扣税金43306.67元,代扣质保金84428.05元(定于2013年12月24日退还),下欠张某某工程款984026.30元,被告四川省战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书据了工程结算清单。后原告张某某多次催收,被告四川省战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向原告张某某支付100000元,余款未予清偿,原告张某某遂起诉来院。
同时查明:被告四川省战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原执行董事蔺站成于2014年5月19日病逝,冯黎明系四川省战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任公司总经理,同时系蔺站成之妻。
本院认为:被告四川省战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与原告张某某决算工程造价后,未及时足额支付下欠工程款,代扣质保金约定退还期限届满后未及时退还,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应当承担偿付工程款、退还质保金的民事责任。原告张某某请求被告四川省战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退还质保金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四川省战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下欠原告张某某工程款884026.30元,退还质保金84428.05元。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29.54元,由被告四川省战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海波
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
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