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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育军与被告李贵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6-11-04  人气指数:302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1370

原告冯育军,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郑琼华,女,汉族。(系冯育军之妻)

委托代理人何斌远,通江县宕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贵方,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显奇,通江县沙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冯育军与被告李贵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冯育军自愿撤回对被告李贵方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育军撤回对被告李贵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冯育军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黄海波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