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1370号
原告冯育军,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郑琼华,女,汉族。(系冯育军之妻)
委托代理人何斌远,通江县宕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贵方,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显奇,通江县沙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冯育军与被告李贵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冯育军自愿撤回对被告李贵方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育军撤回对被告李贵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冯育军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黄海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