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806号
原告李烈容,男,汉族。
被告李烈明,男,汉族。
原告李烈容与被告李烈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李烈容自愿撤回对被告李烈明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烈容撤回对被告李烈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李烈容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黄海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何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