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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烈容与被告李烈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6-11-04  人气指数:698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806号

原告李烈容,男,汉族。

被告李烈明,男,汉族。

原告李烈容与被告李烈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李烈容自愿撤回对被告李烈明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烈容撤回对被告李烈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李烈容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黄海波

            二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何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