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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四川省通江县建筑集团总公司与被告赵述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6-11-04  人气指数:739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通民初字第1765-2号

原告四川省通江县建筑集团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阙晓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洪儒,男,汉族。

被告赵述英,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新荣,男,汉族。

原告四川省通江县建筑集团总公司与被告赵述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四川省通江县建筑集团总公司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述英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通江县建筑集团总公司撤回对被告赵述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四川省通江县建筑集团总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海波

              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

              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

              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何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