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413号
原告闫秀英,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苟建江,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向芝蓉,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宏霞,经理。
所在地巴中市江北云台街市经贸委办公楼3-2。
委托代理人何文程,巴中市中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巴中市远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晓,执行董事。
所在地巴中市江北大街198号。
原告闫秀英与被告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巴中市远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闫秀英于2016年4月14日当庭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闫秀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秀英撤回对被告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巴中市远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闫秀英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黄海波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