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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闫秀英与被告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巴中市远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6-11-04  人气指数:360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413号

原告闫秀英,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苟建江,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向芝蓉,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宏霞,经理。

所在地巴中市江北云台街市经贸委办公楼3-2。

委托代理人何文程,巴中市中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巴中市远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晓,执行董事。

所在地巴中市江北大街198号。

原告闫秀英与被告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巴中市远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闫秀英于2016年4月14日当庭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闫秀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秀英撤回对被告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巴中市远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闫秀英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黄海波

             二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