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通民初字第2347号
原告程某,男,汉族,住通江县麻石镇双柏树村。
委托代理人张华刚,通江县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巴中市恒通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巴中市新时代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光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明章,通江县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彭某某,男,汉族,住通江县诺江镇南街。
被告龙某某,男,汉族,住通江县瓦室镇钟佛村。
委托代理人吴家峰,四川竞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某与被告巴中市恒通建筑有限公司、彭某某、龙某某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审理中原告程某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该申请系真实意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1923元,减半收取961.5元,由原告程某承担。
本裁定送达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向 导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苟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