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249号
原告赵某某,男,汉族,住通江县广纳镇金堂村四社。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通江县火炬镇老君观村一社。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达成还款协议,原告赵某某申请撤回诉讼。原告该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本裁定送达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向 导
二O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