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1335号
原告王绍凯,男,汉族。
被告通江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赵云成,局长。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绍凯与被告通江县交通运输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原告王绍凯未申请仲裁,于2016年5月1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通江县交通运输局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绍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绍凯撤回对被告通江县交通运输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绍凯承担。
审 判 员 唐建中 二O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潘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