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1005号
原告徐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刘宗佺,通江县金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通江县村上春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民胜镇周子坪
法定代表人岳宏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从智,巴中市中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何文程,巴中市中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通江县村上春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通江县村上春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通江县村上春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唐建中 审 判 员 罗 云 人民陪审员 任 彬
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苟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