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1981号
原告谷某某,女,汉族,住所地通江县云坛乡神口河村。
法定代理人谷文峰(曾用名谷青平),男,生于1989年10月3日,汉族,农村居民,住所地通江县云坛乡神口河村。原告谷某某父亲。
委托代理人李炳智,通江县诺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仕平,男,生于1966年12月21日,汉族,农村居民,住所地通江县云坛乡云坛村。
本院受理原告谷某某与被告张仕平“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原告谷文峰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该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某某撤回与被告张仕平“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法定代理人谷文峰负担。
本裁定送达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向 导
二O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