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1334号
原告屈波,男,生于1971年9月4日,汉族,城镇居民。住通江县诺江镇东街。
委托代理人梁金俊,四川竞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粮成,男,生于1996年6月29日,汉族,农村居民。住通江县诺江镇何家村二社。
原告屈波与被告罗粮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审理中,被告罗粮成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原告屈波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原告该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屈波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屈波承担。
本裁定送达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向 导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