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通民初字第1762号
原告四川省通江县建筑集团总公司,
住所地:通江县诺江镇南街91号;
组织机构代码21050441-8;
法定代表人阙晓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洪儒,男,生于1943年9月5日,汉族,个体建筑商,住通江县诺江镇书院街。
被告赵新林,男,生于1946年4月4日,汉族,退休干部,住通江县诺江镇书院街。
原告四川省通江县建筑集团总公司与被告赵新林“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向导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原告该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通江县建筑集团总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四川省通江县建筑集团总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向 导
代理审判员 李 科
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
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