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1806号
原告袁大礼,男,生于1951年3月11日,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诺江西路。
委托代理人纪洪政,通江县壁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俊东,男,生于1974年3月18日,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红军北路。
本院受理原告袁大礼与被告刘俊东“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袁大礼书面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该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大礼撤回与被告刘俊东“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袁大礼负担。
本裁定送达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向 导
二O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