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249号
原告赵克蓓,男,生于1949年1月2日,汉族,住通江县广纳镇金堂村。
被告李能勋,男,生于1958年11月19日,汉族,住通江县火炬镇老君观村。
原告赵克蓓与被告李能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赵克蓓与被告李能勋达成还款协议,原告赵克蓓申请撤回诉讼。原告该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克蓓撤回与被告李能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赵克蓓承担。
本裁定送达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向 导
二O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