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法院
离婚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
( )川1921民初字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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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你离婚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现将有关权利义务告知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同时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三、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特此通知
二〇 年 月 日
